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民初2248号之一
原告: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龙潭经济开发区徐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会,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木材市场。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原告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长春市木材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兵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熊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