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924执766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10月27日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月2日生,住乌兰察布市新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集宁区自然资源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集宁区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643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晓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