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84528号
原告: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鲲鹏街****楼1门602。
法定代表人:王晓羽,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琳,天津琮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
法定代表人:赖文津。
第三人:高景民,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原告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诉被告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景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高晓盼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