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80388号
原告:***,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尚8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