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82172号
原告: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楼1门602。
法定代表人:陈国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天津市河**。
原告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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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钟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