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55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21号5号楼1门6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创意产业园三期A栋403、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4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5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