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彰武县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2)辽0922民初91号
***能科技(阜新)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与***能科技(阜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寄送本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特别提示:除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的同时,应准确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视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详见附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三、你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过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五、本案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