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184***与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恒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018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玲(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2201-2222。
法定代表人:吴天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受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恒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迎宾北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珍(受无锡市恒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恒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 华
书 记 员 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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