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221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22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316710.5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55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2316710.58元,执行费25567元被执行人未交纳。因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财政拨款单位,且其已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但款项拨付的时间尚不能确定。为最大程度保护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依法先行终结案件的执行,待款项拨付的时间确定后,再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罗县人民法院(2024)宁0221执1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