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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522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酿溪镇新涟街。 法定代表人:刘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 原告***诉被告湖南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阮 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