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与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环卫绿化管护中心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2民初10991号 原告:**,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环卫绿化管护中心,住所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环卫绿化管护中心**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个被告赔付我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9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6日早晨由我居住的小区(浑南区香堤湾小区)物业通知我,在我居住的小区对面开放式停车场,我的车辆被大树砸坏,车辆型号为奥迪A4,车号为辽A8××**,当我第一时间看到我的车后挡风玻璃车顶后备厢被大树砸扁。车损非常严重,当时都蒙了,邻居告诉我打新北方热线,中午新北方的记者过来采访,看到车辆被砸严重,他们联系了易发成林工作人员并对我进行现场采访。下午易发成林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工作人员当时告诉我不用担心公司都给赔付,然后他们找来相关人员把大树锯断挪走,并告诉我报价修车。后来多次联系被告知领导不管了,让我找树的产权单位:沈阳市浑南区环卫绿化管护中心。我又去沈阳市浑南区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多次没有回信,我投诉12345告诉我10个工作日回复。在等待12345回复期间沈阳连雨天,由于车辆被损严重,怕对车辆造成二次损害,我只有自行找修配厂对车辆进行修复。车辆修理完毕共支付修理厂6900元整,有发票为证。10个工作日后,沈阳市浑南区环卫绿化管护中心给我答复,让我再找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赔付,如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不赔付,让我走司法程序。随后我便联系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最终给我的回复是他们不管了,让我走司法程序。无奈我只能起诉他们两家单位。 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之前有过类似案件,我司负责树木维护,如果法院认定我公司有责任则同意赔付。 沈阳市浑南区环卫绿化管护中心辩称:案涉路段系有养护单位即被告一,无须我方承担责任,应由养护单位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 另案涉树木养护单位为被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视频、照片、维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证明原告陈述属实,被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为案涉树木养护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现其养护的树木倾倒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6,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勃 书 记 员 *** 本判决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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