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23431号
原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2号(17A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易发成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