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81号
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阿其拉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春兰,系贵州道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管理委员会26层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9355819A。
法定代表人:李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563C。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
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8,635.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104091019300000010001)作担保。2021年4月13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8,635.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