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2387号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康。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00元,由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