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4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恒昌利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MA4WB3YQ05。
经营者:黄辉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学敏,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交通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563C。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瑶,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恒昌利五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恒昌利五金经营部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6909.41元。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恒昌利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恒昌利五金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6909.4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戚玉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