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执161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0)黔01民初17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黔01执保24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的贵州金浩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金阳支行74×××54帐户的存款9901282.36元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守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张 荃
书记员  周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