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470号
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765235。
法定代表人:潘献忠。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1563C。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158043.74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编号为12114003901303205856保单保函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58043.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阳创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