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4459号
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401563C。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A1地块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17511R。
法定代表人:王浩。
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30.00元,由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娟
书记员范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