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建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7729号 原告: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9号4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3015061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科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52号1号楼271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3X4CY6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镇县前街8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7MA4691N08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势力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晟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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