磊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磊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6764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闫家庄建材市场404号。
经营者: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乐,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金洁,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磊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里口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明,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磊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1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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