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

*****多来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642号 原告:*****多来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尔泥沙汗买吐送,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12569095310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0007613360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8JA5F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托格日尕孜乡喀日巴格村文化站对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6MA78XL8G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多来提与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悦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多来提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多来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来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多来提负担。 审判员 吐 热 尼  沙 玉 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库尔班妮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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