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凤德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802号 原告:青海凤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西宁朝阳建材综合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凤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凤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4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凤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290元,由原告青海凤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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