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725执恢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外贸商务楼**,统一信用代码G1041160200043610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5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公司账户上进账之时,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款项约定为本金32万元,孳息约定为月息2分,孳息自2017年7月起算。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08月18日、09月22日、10月25日、11月18日、12月13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1月16日,委托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