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仕迪照明有限公司、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269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茂业社区龙岗大道茂业城帝景峰3座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DCP1U。
法定代表人:蓝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娟,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B座三层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63152N。
法定代表人:吴培灿。
上列原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正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9.96元、保全费1866.6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