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590号之二
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江苏苏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金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第三人江苏苏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