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590号之二 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江苏苏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金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淮***、第三人江苏苏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