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471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点石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片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10楼1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路013号(现五一大道549号)201、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点石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点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谭 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