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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8952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