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页星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593号
原告:上海页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3幢6176室。
法定代表人:秦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心怡,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周天波。
原告上海页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页星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合同总价为186,040元,《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明斌路红星国际生活广场。2018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宁波镇海红星国际二期不锈钢清单(增项)》,增项总价为46,959元。原告依约已经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并且安装完成。该项目总价款为232,999元,后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付款220,000元。2021年12月16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发票220,000元。至今,被告仅付了93,020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6,9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26,9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查,该合同签订于2017年,当时被告公司名称为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2020年11月9日才将住所地变更为闵行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以协议签订时的当事人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案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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