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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某某工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2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工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80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梓东大道1号鑫茂***技城8号楼404室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工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7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2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待算)、工人体检费3080元、***行金(待算)、诉讼费3427元,并承担执行费331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未提供履行方案,现无法寻获被执行人。 二、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诉讼过程中,已保全冻结山东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济南支行的账号为5319××××0401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200986.23元。在扣除执行费3312元后,剩余的197674.23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珠***工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四、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五、已多次通过车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六、已委托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所在的相关单位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97,674.23元和执行费3312元。对于剩余未执行完毕的债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代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