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4954号之一
原告曼隆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49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5,7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对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本院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应当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5,79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巍
书记员 王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