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执4852-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温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高力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住沈阳市农业高新区辉山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辽0114民初63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及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名单。而后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21)辽0114民初6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崔 巍
审判员 : 喻 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