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02民初364号
原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麻城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797986366。
法定代表人: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41313855。
法定代表人:王明城,总经理。
原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已减半),由原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