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3财保2号
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路**。
法定代表人:宋官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岩,男,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申请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
法定代表人:蒋再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跃斌,县长。
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双牌县人民政府的价值15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61549202121060100××××)提供担保。2021年1月12日,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永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61549202121060100××××),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151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若前项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双牌县人民政府的名下价值前项不足部分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清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成杰
书记员朱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查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