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3执保3号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保全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对被申请人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并以额度为15100000元分别冻结了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1875××××8739账户内存款387221.05元、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4305××××0008账户内的存款7187.46元,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4305××××0001账户内的存款445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湘112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确的保全事项,已完成部分保全,该案按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