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3554号
原告:***,男,2001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
被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东侧商贸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颜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
原告***与被告赤峰安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四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红砖款145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事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此款还清为;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于2024年6月2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原告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06元,向其退还1581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