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702民初3405号 原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湖西爱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62663400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党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101011603616N。 负责人:***,局长。 原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74167.69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4月26日起以1174167.69元为基数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为止(自2023年4月26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为38931.82元),上述共计为:1213099.5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告中标了被告发包的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网维修改造工程七标段施工项目。原、被告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兴华(畅通)小区拆除及恢复热力管道等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为4347640元,竣工结算价格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并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40%,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结算价款的30%,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结算价款的3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同时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增加施工了海拉尔一中、银海A栋、华联华瑞、天润方舟7#楼等室内公共采暖供热管网改造及室外采暖供热管道改造、室外混凝土道路拆除及修复等工程项目,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就增加的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上述工程于2018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上述工程经内蒙古恒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后,审定工程款为5601709.1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347640元,再将被告超付的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网维修改造工程六标段工程款79901.42元抵顶本标段相应的工程款,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174167.69元。审核结果确定后被告本应立即向原告给付欠付的工程款,而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网维修改造工程(七标段)施工项目。原、被告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兴华(畅通)小区的供热三级管线进行改造,拆除及恢复热力管道等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为4347640元,并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40%,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结算价款的30%,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结算价款的3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2018年5月15日,原、被告就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维修改造工程增加施工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海拉尔一中、银海A栋、华联华瑞、天润方舟7#楼等室内公共采暖供热管网改造及室外采暖供热管道改造、室外混凝土道路拆除及修复等工程项目。该合同的工程合同价3279950元,执行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最终结算价格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上述工程于2018年6月1日计划开工,2018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内蒙古恒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后出具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单及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网维修改造工程(第七标段)审核汇总表,审定案涉工程款为5601709.1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347640元,再将被告超付的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网维修改造工程六标段工程款79901.42元抵顶案涉标段相应的工程款,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174167.6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网维修改造工程(第七标段)中标通知书1份、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维修改造工程(七标段)施工合同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开工报告1份、竣工验收证书1份、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单3张。付款凭证2张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数额及利息。本案中,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网维修改造工程(七标段)施工项目。原、被告签订了兴华(畅通)小区的供热三级管线改造、拆除及恢复热力管道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40%,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结算价款的30%,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结算价款的3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2018年5月15日,原、被告就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维修改造工程增加施工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价格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上述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兴华(畅通)小区、海拉尔一中、银海A栋、华联华瑞、天润方舟7#楼等室内公共采暖供热管网改造及室外采暖供热管道改造、室外混凝土道路拆除及修复等工程项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8年8月20日,被告对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并对海拉尔区老旧小区三级供热管网维修改造工程(第七标段)进行工程造价,定案价格为5601709.11元。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现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427541.42元,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174167.6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74167.6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因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20日竣工验收,故案涉工程款利息原告自2023年4月26日开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欠付工程款被告应从2023年4月26日起以1174167.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该部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原告满洲里市房屋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74167.69元及利息(以1174167.6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7.9元,减半收取7858.95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