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21财保15号
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邢口镇106国道路东棉花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G3XBW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县竹林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9573565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000元的银行存款(账号:4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予以冻结,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额:1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000元的银行存款(账号:4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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