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32民初1401-2号
申请人:***,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申请人: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泊头市河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91130981769806468Q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冀0132民初1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冀J×××××汽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8)冀0132民初1401-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冀J×××××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繁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