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4元减半收取75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俞志翀
书 记 员 朱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