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耀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3477号 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96号2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8556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52405Y。 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维纳斯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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