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7668号
原告:福建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石雅靖,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彬,福建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西坪镇***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林水根,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福建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西坪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确定由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