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3执16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肇高劳人仲案字【2023】4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16561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
二、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房地产登记资料。
三、向车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五辆汽车,为避免超标的查封,本院仅查封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D××**号汽车,查封期限2024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由于轮候查封,且未能发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
四、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未持有证券。
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2023)粤0113执5039号案正在执行,本案已向该案发函,建议优先分配劳动工资案即本案。鉴于(2023)粤0113执5039号案相关人正提起执行异议,本案暂未分配到任何款项。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现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