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破申152号
申请人: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三期C-16地块东升大道以西昌惠路以南(6号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26号之一6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创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齐创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本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对齐创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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