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502民初2917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被告: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26号之一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8763441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工程款14500元;二、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2023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汕尾市东涌镇华润万象天地2栋129号装修承包合同,双方协商后总工程款为45000元,被告承诺完工检测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2023年7月11日原告装修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500元,剩余工程款14500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清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工程款,并对原告请求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公司信息截图;证据二:装修承包合同;证据三:微信聊天截图。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4日,原告与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承包合同》,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将汕尾华润万象天地2栋129号兰州拉面店铺的装饰装修工程给原告承包,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45000元,工程付款方式约定:施工队伍材料进场按完成工程总量支付完成工程量的30%,施工队伍完成工程总量的30%,剩余工程量总价的40%,在原告交付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达到业主方使用标准合格之后7日内付清。原告庭审时表示其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23年7月11日竣工,没有进行验收,但业主已强行于2023年7月18日左右开店使用,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只支付了30500元,尚欠工程款14500元至今未支付。另原告表示与其签订合同的自称为被告的项目经理,其与业主去派出所时,业主说项目经理叫***,但原告表示其不清楚。 另查明,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更名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更名为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与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签订《装修承包合同》时所盖印章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而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等相应应诉材料后,既未答辩,也未举证,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应当予以认定涉案合同为被告与原告所签订。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4500元给原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判决。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还人民币81.25元的手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