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终9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