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河西区南京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691民初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法院撤销(2023)鲁1691民初641号民事裁定;2.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范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无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范畴,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另本案诉请依据为《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二路(西外环-惠民界)道路绿化施工合同》,该合同施工内容为绿化施工,所涉纠纷也为绿化施工所引起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范畴。2.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址为天津市河西区××路××号,该地址同被上诉人提交民事起诉状、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中地址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河西区××路××号,故本案应属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691民初641号民事裁定,裁定错误,故向贵院提起上诉。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以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分包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二路(西外环-惠民界)道路绿化工程中D段的具体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