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91财保40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0万元,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