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2572号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道侧东河口下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1856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罗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9941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