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富泽建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20)陕0112财保8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富泽建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1098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富泽建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6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账号为23xx575105000574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亿通支行账号为231000xx0249616内的存款共计700万元。现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已向本院缴纳700万元反担保金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账号为230xx000574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亿通支行账号为231000642xx9616内的存款共计7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悦  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