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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深兄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确权类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粤03行终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的配偶。
原审第三人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天安数码创新园一号厂房A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22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16年7月25日早上八点左右,***在爱联陂头背上班打扫卫生时被垃圾车后挡铁板砸伤,九点左右被送到深圳市龙岗区中医院治疗。***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劳务合同、考勤表及发放工资记录、门诊病例、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证人证言、关于补交材料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9月20日向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市人社局提供《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称***为其公***清扫项目保洁员,***于2016年7月25日8时许在工作区域被垃圾车后挡板砸伤左足受伤,并向市人社局提供承包合同证明上述事实。市人社局经审核上述材料,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深入社受字[2016]第00616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未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关系无法查明,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的申请不予受理。***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的《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亦载明:“***属我***清扫项目一名保洁员人员。”***认可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书》以及《超龄人员关于“保险事项”及“公积金”的声明》上的签名系本人所写,称当时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直接让***签字,但***不识字,对内容不清楚。***亦不清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原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本案中,***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劳务合同以证明其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了证据证明***系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的保洁员,系在工作区域受伤。市人社局据此认为***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本案中,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为《劳务合同》,但***已成为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实质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与***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故市人社局关于***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市人社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在***已提交了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市人社局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决定具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故***请求撤销本诉深入社受字[2016]第00616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诉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另,本案审查的是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并不涉及市人社局对***受伤是否应予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故***同时诉请法院判令市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该诉讼请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市人社局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深入社受字[2016]第00616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市人社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市人社局负担。
上诉人市人社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308行初2267号行政判决;二、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三、判令***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在事发时已达到退休年龄,其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是工伤申请的适格主体,其受到伤害不应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人社局无职权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有法定指引的救济渠道,***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三、根据人社部发[2016J29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为1964年9月出生,根据《劳务合同》显示其于2016年3月10日入职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处。本案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招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且***不属于按项目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人员,因此***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公受伤应否使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仅仅是规范性文件,市人社局依据符合本省实际的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家里比较困难,而且***的受伤比较严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市人社局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述称:一、根据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与***签署的《劳务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二、***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签署劳务合同时,***已经认识到自己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同意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无须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自认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与其亲属共同向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出具超龄人员关于保险事项及公积金的声明,由其本人自行承担超龄后工作期间的各种工伤疾病意外等伤害造成的责任,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无关。***作为有民事行为责任及行为能力人,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应当遵守。***在一审时称其不清楚该声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各方陈述,本案可以认定***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亦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关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市人社局关于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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